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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宜昌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宜昌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宜昌市司法局特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申请人,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倡导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确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需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者宜昌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三)复议申请书邮寄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艳路41号,宜昌市司法局;联系(咨询)电话:6256800 。   二、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暂不安排阅卷、听证事宜。   四、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确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召开听证会的复议案件,依法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待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将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宜昌市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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