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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经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现就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防联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发挥“互联网+监管”的作用,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OA办公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环境信访系统等信息化成果,全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保密有关规定,利用移动办公软件、微信、钉钉、邮件、视频会议系统等方式开展工作,切实减少面对面会议、人与人接触,切实减少书面报告、报表,以信息化手段助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跟踪问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辖区内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辅助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具体落实,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全系统内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自身信息化基础条件,针对工作要求和特点,实施差异化措施,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环境管理,全力配合疫情防控。
  (三)科学管理,稳步实施。厅本级采用生态环境云桌面、邮件系统、钉钉软件、微信软件等开展日常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选用现有办公平台开展日常工作,尚未建设办公平台的地区,推荐使用钉钉等软件开展日常办公。
  (四)加强保密,注重安全。坚守“保密安全”底线,严格执行保密及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切实提升各类数据、文件传输的安全性,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数据和文件,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视频会议应用,减少人员接触。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非必须、不聚集”的原则,减少线下集中开会和讨论,尽量通过移动视频会议方式,安排疫情防控、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部署其他管理工作,做到“物理隔离,网上相连”。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上下级或需多级召开的会议,原则上采用省厅自建视频会议系统,厅本级利用厅机关北楼105会议室或四楼会议室作为主会场召开视频会议,省环境监测中心、核管中心、宁外各直属单位以及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均可作为分会场参加;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利用自建的视频会议系统对下召开视频会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可作为分会场参会,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接触。暂不具备开展视频会议的宁外直属单位、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尽快建设视频会议系统,并与省厅联网。各部门(单位)内部会议,原则上采用钉钉等软件的视频会议功能,利用手机或电脑直接召开。
  (二)强化移动办公应用,确保文件流转规范有序。厅各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厅公文交换系统、厅政务办公系统(含移动版)进行各类公文的交换和流转,确保省厅各项工作部署及时通过网络平台传递并落实,如遇问题需沟通的,尽量采取电话或网络方式进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合理利用政务办公系统、公文交换系统上传下达各类非涉密公文,利用邮件系统、政务钉钉等软件工具传输非涉密、非敏感的部门工作文件,开展工作部署。各类涉及疫情防控的敏感数据、信息文件的传输管理,务必通过厅政务办公邮箱、生态环境云桌面、地方办公平台进行。
  (三)强化网上工作调度,减少数据报表填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环节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的工作线上调度。通过固废管理系统做好医疗废物转移、处置台账管理,按时上报辖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收集、处置情况;切实加强敏感单位水污染排放监管的工作线上调度,规范医疗废水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各类报表原则上由系统自动生成,切实减少填写、上传、报送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重点监控企业用电监控系统加强对全省敏感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情况预警、督办与反馈,做好敏感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放情况的监管。
  (四)强化在线办事效率,确保服务企业顺畅便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在线办事能力,按照“不见面审批”要求,通过微信、微博、网站、电话等方式及时为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各类行政许可原则上全部做到网上审批、网上核查、网上反馈,审批所需相关纸质材料均可通过快递方式接收,对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联系服务对象并给予详细指导,切实减少服务对象流动的可能性。
  (五)强化“两微一端”支撑,确保通知舆论及时准确。利用微信群、云桌面等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知到人;加强信息化对“两微一端”宣传的支撑,及时报道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积极公开疫情防控信息,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公众理性认识疫情,做到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回复公众在官方网站提出的咨询问题,尽最大努力消除民众恐慌。
  (六)强化监测监控应用,切实保障环境质量底线。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含APP)作用,积极使用水气自动监测、移动执法、一企一档等信息系统,及时关注平台上“监测、监控、执纪、执法”等实时动态和预警提醒信息,做好各类重大问题的预警、上报与在线调度,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涉及生态环境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动态,精准推送到各相关工作人员和负责同志,及时呈现抗击疫情前线的实时状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围绕此次疫情防控重点检查对象,加强信访举报、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监控等方面的数据运用,精准执法、高效执法,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支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当前生态环境工作,既是疫情防控工作的迫切需求,也是提升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检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根据实际及时优化调整。
  (二)加强技术支撑。保障专网(电子政务外网)、重点系统服务器等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重点系统安全监控,提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重点污染企业、重要水源地监测监控的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应加强对各地信息化应用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指导和信息化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本地区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化支撑疫情防控工作安全有序,确保信息化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有力有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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