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江苏省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防控措施,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听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发生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网上立案平台(http://47.110.239.193/jsfyssfw)或南通法院诉讼服务APP等网上渠道,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南通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办理。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来我院办理涉诉讼事项的,请一定做到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的相关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涉及湖北省及重点疫区当事人的案件一律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本院通知为准。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尽可能采用网上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不见面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除当事人亲属和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庭审旁听外,其他人员应当通过庭审直播网(http://js.sifayun.com/ntfy)了解具体案件的庭审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不组织集中执行活动,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敬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理解。 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以上内容,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予以理解并配合执行。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