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电价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格〔2022〕166号
- 公布日期:2022.02.22
- 施行日期:2022.02.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电价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22〕166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百色市复工复产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电〔2022〕19号)要求,现就落实阶段性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2月至4月期间,对百色市域范围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自桂政办电〔2022〕19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22年2月19日起,电力用户即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容(需)量电费减免时间可追溯至2022年2月5日。 2022年2月至6月期间,对因满足支持百色市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我区相关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收;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调度,确保阶段性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相关终端电力用户。各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多渠道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和服务,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