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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106号),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和身心健康,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近年来,我市先后发生流脑、麻疹和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且全市结核病持续高发,耐药结核病不断增加,艾滋病高危人群广泛存在;狂犬病、手足口病、麻疹等重大、重点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感染、登革热、恶性疟疾等境外传染病输入性风险不断增加,给我市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广大传染病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同时由于传染病防治人员个人安全保障和职业待遇等问题,造成了传染病防治人才的流失,给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的积极性,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健康泸州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强化传染病处置安全防护,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1. 制定、完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用人单位要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要将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纳入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或方案中,规定发生职业暴露后的相应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
  2.现场调查处置个人防护应在遵循标准预防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传染病的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级别的预防和防护措施。现场使用的防护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 2003)的要求。所有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临时动员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在受到合格的个人防护培训并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调查处置后使用过的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分门别类,按相关要求消毒、清洗后回收再使用,或按传染性医疗废物相关规定处理。
  3.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落实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国家有关防护标准,加大投入,建设和改善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市级指定泸州市人民医院、各区县确定1家医院作为传染病定点救治、救助、转院医院,大力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备满足需求的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等相关专业设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发热和肠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和肠道疾病诊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加大出入境人员的检疫工作力度。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或确定监管场所传染病诊疗医疗机构,并与泸州市人民医院建立转诊救治机制,泸州市人民医院要对监管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提升传染病防治水平
  1.生物安全实验室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以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品接收、处置、保存、运送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制度;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职业暴露处置制度;实验室保密制度;实验室人员个人防护制度。
  2. 切实加强各级疾控和医疗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维护管理,保障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的需求。
  3. 建设市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并建立互通和共享机制。市级卫生系统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须通过实验室省级认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须通过实验室市级认可。要建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正常运转、发挥作用。
  4.增加政府投入,加强疾控系统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设,配置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的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洗眼装置、安全防护用品、空气、台面消毒设备及物品;加大对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运行经费(生物安全柜定期检测、以及实验室硬件设施的更换等)的投入,以保障生物安全行之有效。
  5.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实验室检测人员生物安全的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保护实验室检测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要建立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定样本采集、运输、保存和检测等标准操作规程(sop),做好人员防护。要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患者遗体处理
  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各级卫生计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疫源地终末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各地殡葬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切实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防病意识
  1. 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做好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和疫情处置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要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防治工作。
  2. 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针对不同防治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培训。各级防治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
  3.深入开展“健康城市”创建工作,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利用“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25”儿童预防接种日、“10.15世界洗手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类卫生宣传日,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传染病诊断、救治、留观隔离、监测检验、医疗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防治人员感染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建设、防护设备药械采购储备、应急处置等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由于责任不到位,造成传染病防治人员发生重大职业危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落实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给予津贴补助,并建立动态机制;制定相关津贴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待遇;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援助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认真按照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的津补贴标准予以落实。
  (三)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对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从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兽医、警察及其它存在传染病暴露风险的工作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免费接种相关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
  (四)充实安全防护装备和保证应急物资储备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做好应对传染病疫情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装备和物资,安全防护装备和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五)加强督导与检查工作
  建立严格的督导与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每年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定期通报。各区、县政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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