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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2020年2月13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要毫不放松疫情防控重点工作,采取最彻底、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增强疫情防控能力,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及省级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社区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落细落实防控工作;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警务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未集中医学观察的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实施健康告知、健康监测、居家医学观察、居家防护指导等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部署,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听取合理化建议,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的统筹力度,帮助医疗物资生产经营企业解决问题,强化医疗物资供应保障,优先满足疫情患者、一线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抓好“米袋子”和“菜篮子”,做好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组织,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民政,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五、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水平,积极支持、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和广大农村春耕备耕,努力降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确保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各项目标任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后的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秩序。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线上事项办理服务,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   六、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舆论氛围。   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隐瞒谎报疫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八、市、区(市、县)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履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和人文关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航空、铁路、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减少外出活动,进入公共场所时自觉佩戴口罩;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   十、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十一、市、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适用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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