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办发〔2022〕2号)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打赢我省此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主动应对形势,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一)紧急制定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政策。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新增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7号)有关规定,抗原检测项目价格不超过每人次5元,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超过15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二)将《诊疗方案(第九版)》范围内的新增药品,按照《江西省医保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电〔2020〕2号)等政策要求,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予以支付。对于《诊疗方案(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自《诊疗方案(第九版)》发布之日起,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停止医保支付。同时,做好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费用。各地要继续按照《江西省医保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电〔2020〕2号)等政策要求落实救治费用综合保障政策,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向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新冠救治医保资金,确保医疗救治工作顺利进行。预付金拨付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托管的方舱医院,其结算主体为其依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和医保支付等政策参照依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强化政策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四)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继续按照《江西省医保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电〔2020〕2号)和《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医保办字〔2020〕3号)规定的“两个确保”原则执行。
(五)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21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具体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办发〔20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动态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七)持续畅通疫情防控医药采购绿色通道。将《诊疗方案(第九版)》新增的药品,以及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医药物资纳入紧急挂网采购,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并及时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补充完善采购记录。《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的监测,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统筹做好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工作
(八)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时,要做好因临时扩大医保目录的特殊支付政策致医保基金新增支出的费用统计工作。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报送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医疗救治的费用情况,及时与医保部门统一结算有关费用(含按原医保目录支付部分费用和临时扩大目录部分医保支付费用)。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医保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统一申请财政补助。
(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要在做好自我防护工作的同时,优化经办服务,为患者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落实疫情防控政策“不打折”,实行医保经办服务“不打烊”,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不见面”,常态化疫情防控“不间断”,经办工作人员管理“不放松”,提倡“非接触式”办公。要按照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本通知涉及的医保支持政策为疫情期间临时政策,终止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紧急情况和重要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