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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的通知
(粤药监局药二〔2022〕98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要求,科学精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疫情风险区域群众正常用药需求,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将《广东省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药品监管局反映。联系人及电话:龚俊杰,020-3788594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广东省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

  为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要求,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和保障疫情风险区域群众正常用药需求,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各地防控指挥办工作规范指引
  (一)各地防控指挥办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不折不扣严格落实《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以下简称《指引》)各项要求,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有效发挥,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得到满足,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坚决防止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简单化、层层加码和“一刀切”。
  (二)发挥辖区国有药品流通企业作用,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储备防控药品、常用药品、急需药品和老年慢性病药品等重点药品,确保辖区内药品稳定供应,满足群众防控期间正常用药需求。
  (三)按照属地防控指挥办划定的风险区域,按照“就近便民”原则,确定高风险区内保障药品正常供应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保供药店),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要将保供药店列为疫情期间重点民生保障单位,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保障物流畅通和员工到岗,确定保供药店正常营业;要组织社区志愿者、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多方力量参加配送,坚持线上线下融合,保障居民正常用药需求和质量安全。
  (四)加强高风险区居民用药需求监测,划定为高风险区域的社区,应当建立与保供药店的对接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急需用药及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等重点人员用药需求,并将重点人员详细信息和用药需求及时提供给保供药店。   二、零售药店工作规范指引
  (一)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低风险区域的零售药店要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高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高风险区销售配送《目录》药品;如病情需要必须服用《目录》药品,请按照属地防控指挥办的规范要求用药或者指引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二)高风险区域的零售药店(含保供药店)可正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含《目录》药品);凭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病历医嘱或以往购药信息凭证、经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含线上或电话用药指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零售药店可销售《目录》外药品,所有销售台账应保存完整备查。   三、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规范指引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原则,加强对零售药店特别是保供药店的监督检查和供保检查,督促零售药店严格落实药品经营主体责任,不折不扣执行《指引》和本指引规范的相关要求,科学统筹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供应保障和群众正常用药需求,精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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