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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冀建房金〔2020〕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奋力夺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积极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组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出缓缴及补缴住房公积金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目前困难,实现尽快复工复产。   三、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因地制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灵活运用信用承诺制,压减审批要件,缩短办理流程,加强与受托银行的协调配合,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大力推行“非接触”“不见面”业务办理模式,通过网上办、预约办、快速办等多种服务方式,保证政策落实和各项业务顺利办理。   四、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保障缴存职工权益。要及时跟踪评估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运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并做好阶段性支持政策期满后与既有政策衔接的准备。
  省直和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抓好本系统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0〕23号) (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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