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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镇人办〔2020〕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市(区)人大常委会、镇江新区人大工委:
  2020年2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有利于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决定》贯彻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决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强化沟通和协调,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确保《决定》有效落实。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和相关物资的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落细落实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充分体现人大履职担当。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依法履职担当,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力参与和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建设工作。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防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宣传《决定》,及时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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