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确保县域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确保县域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府〔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确保县域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2020年2月11日
南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确保县域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县域经济稳定运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巴中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发〔2020〕2号)精神,结合南江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加大企业减负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坚持“有序、健康、安全”复工复产的原则,卫生防疫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服务指导,严格按照一个企业“一预案、一申请、一承诺、一审批”的程序,积极创造企业复工复产条件。达到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要抓紧组织复工复产。安排专项资金、用好省工业发展切块资金,对一季度产值或投资总量、增速均居全市前50位的企业或项目给予10-3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全面落实国省市各项政策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辖区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财政按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县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承担县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市、县(区)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承担县政府确定的县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对承担县政府下达的县内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人行南江县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南江监管组)
(三)降低企业用能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注册地在南江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一季度生产用电、用气增长10%以上的中小企业,对超出10%的部分按照0.1元/度、0.3元/立方米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国网南江供电公司)
(四)鼓励企业满负荷生产。加大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奋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重点帮助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争取中央和省、市工业发展资金。对项目实施期限尚未到期,相关部门可顺延开展项目评估验收等工作期限3个月。(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
(五)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商业综合体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约定。对在疫情期间新入驻东榆工业园等县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免收半年租金。(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东榆工业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 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六)落实利率优惠政策。根据川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支持有到期存量贷款的中小企业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由县财政给予20%的担保费用补贴。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一季度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各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南江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七)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南江县支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行、县市场监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落实贷款损失分担政策。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县财政给予不超过10%的损失分担。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县财政承担损失额的1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金融办、人行南江县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南江监管组)
(九)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精神,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十)落实社保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2020年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十一)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二)实施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十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 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
(十四)突出重点补齐发展短板。加快健康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建设,加强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医疗卫生体系和健康管理数据中心等项目建设,增强全县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治理和应急体系,加强物联网、工业互联网、5G网络、城市智控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灾备应急防控体系,建立社会救援能力及重要灾备物资生产、仓储、运输能力数据库、网络图和调度系统。(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集州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重点项目开工复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年”重大决策部署,由各重点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细化落实重点项目疫情防控预案,认真做好农民工有序健康安全返岗各项工作,千方百计抓好防护物资、生活物资、施工物资保障供应,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全要素保障,强化参建人员健康管理,按照疫情防控规范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在建市县重点项目有序复工建设,新上项目尽早实现开工。逗硬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切实优化在建项目施工组织,确保每个市县重点项目跟上时序进度,实现项目投资稳定增长。(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局等市县重点项目各责任单位,集州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大力争取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资金。积极争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的补贴资金。县级相关部门每月要到省级对口部门汇报对接一次项目工作,每月底向县委、县政府专项报告项目资金争取情况,确保全年争取到位更多国省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及县级相关部门) 加大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力度
(十七)扎实抓好对标补短。紧盯“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查漏补缺,集中力量持续抓好贫困户信息核实、台账完善、产业发展、基础补短、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持续巩固扩大高质量脱贫成果,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同步小康。(责任单位:县扶贫开发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州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八)持续做强增收产业。坚定不移抓好南江黄羊、茶叶、金银花、核桃四大特色发展,连片扩面做大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农村“四小产业”,确保村村有支柱产业、户户有增收项目。精心组织春耕生产,推动生猪恢复发展,扎实抓好“菜篮子”工程,切实保障粮油、蔬菜等生活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集州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九)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切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大力创建乡村振兴示范镇、示范村,示范带动全县乡村振兴发展。(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集州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二十)强化行政审批服务。全面落实网上办、预约办、立即办,确保行政审批服务高效率、高质量。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各要素保障部门安排专人,对省、市、县重点项目实行审批专班跟踪服务,力争3月底前新开工项目实现开工建设。对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新增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并执行零收费标准。优先支持中小企业申请符合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对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属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全力支持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推行承诺制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十一)强化用地保障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办理各项不动产登记业务,免费提供地籍勘界服务,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为中小企业开辟办件绿色通道,确定专岗专人,优先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事项,优先办理新贷、续贷、展贷等不动产登记业务。所有中小企业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急需办理的不动产抵押、变更等登记业务1日内办结,查封、注销登记业务立等可取。暂不开展已供土地实地履约巡查,疫情解除后,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十二)强化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全面落实“六稳”要求,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坚持每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开展一次研判调度,确保实现一季度“开门红”,圆满完成年度经济工作预期目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以上二十二条政策措施由各牵头部门抓好宣传和执行落实,务求工作实效。由县目标绩效办牵头,抓好督察督办,压实目标责任,逗硬跟踪问效;县发改局要及时梳理汇总政策落实情况,持续增添措施,切实抓好经济稳定增长工作。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中央和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