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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扑灭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修订了《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本市畜牧业生产及公共卫生安全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搞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动员,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2.2 应急组织机构
  2.2.1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全面负责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纪检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纠风办、劳动保障局、林业局、交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分区、武警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办)设在市畜牧兽医局,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县(市、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3 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2.3.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制订和部署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3)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4)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2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治办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承办日常具体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同时设立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后勤保障、市场监管、宣传、疫情信息报告、专家、候鸟监测、纪检监察等若干个工作组。
  2.3.3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向政府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检查和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控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扑灭疫情和疫情损失费用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全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纠风办:协助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域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消毒站,并协助做好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督查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安排动物防疫技术攻关研究项目,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民政局:负责对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疫情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内外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督查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市商务局: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治疗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和受威胁区内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吕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及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专项工作机构
  2.4.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2.4.2 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可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组织指挥。
  2.5 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6 专家机构
  市防治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具体职责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3 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预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预防工作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实施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预防工作。
  3.2 监测
  市畜牧兽医局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预警
  3.3.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管理工作。县级畜牧兽医主管机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3.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
  3.3.3 重大动物疫病预警级别在Ⅱ级以上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疫情动态,根据疫情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3.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国内已经有疫情发生,疫情可能会扩大,可能因动物产品贸易、候鸟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市,对我市有一般性潜在威胁。
  黄色等级(Ⅲ级):周边省份已经有疫情发生,疫情有扩大的趋势,可能因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人员往来、候鸟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市,对我市有较大威胁。
  橙色等级(Ⅱ级):省内已经有疫情发生,疫情正在逐步扩大,可能因动物产品贸易、人员往来、候鸟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市,对我市已经产生威胁。
  红色等级(Ⅰ级):我市周边已经有疫情发生,疫情正在不断蔓延,可能因动物移动、动物及其产品贸易、人员往来、候鸟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市,随时可能对我市带来危害。
  3.3.5 预警级别发布前,首先由各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3.3.6 蓝色和黄色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橙色和红色级别的重大动物疫病预警,须报请市应急办批准,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3.7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各自职责,进入相应的工作状态:
  (1)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零报告制度。
  (2)依法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存储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3)强化消毒措施,在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加工、存储等场所建立强制性消毒制度,对出入上述场所的交通工具、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消毒。必要时,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建立动物及其产品调入事前审批制度,防止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5)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好应急准备,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培训应急预备队。
  (6)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省界和与其他地市接壤的区域或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紧急免疫,设置免疫带。
  (7)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3.3.8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调整结果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和省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上报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县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主要领导,同时立即报请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在2小时内向省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4.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5 疫情的认定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的原则
  4.1.1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1.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3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人民政府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含我市在内周边多个市呈疫情多发态势。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3个以上县或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含我市在内周边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且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两个县发生疫情;或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我国已消灭的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在我市发生。
  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两个县或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两个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内有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内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的。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内呈暴发流行。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或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市畜牧兽医局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所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为当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向省农业厅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4.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态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当采取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性处置措施。
  4.4.1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采取就地销毁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4.4.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划定。
  4.4.3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1)封锁。县市以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2)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员、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在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
  受威胁区:在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扑杀。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监督指导灭疫预备队进行扑杀。
  (4)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病死、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就地处理。采取深埋方式时,表层覆盖土层应在2米以上,并应采用挖掘机等机械作业,以缩短时间。对于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应采用堆积发酵或深埋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5)紧急免疫。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6)消毒。对畜(禽)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用有效的消毒药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消毒的方法和次数、时间要充分考虑病原微生物的特性、消毒对象的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7)疫情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8)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距最后一只动物扑杀经过一个潜伏期,未再发现临床病例发生的,由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4.4.4 处理记录
  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配戴防护镜、口罩,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
  4.6 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省、市、县三级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4.7.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7.2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按规定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按程序批准宣布。
  4.7.3 严重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4.7.4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宣布,并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5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至省指挥部。
  5.2 灾害补偿
  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政府或单位取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5 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1.2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骨干人员组成,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和卫生防疫等分队,且相对固定。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的防护等各项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等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主要包括: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扑杀动物密封用具;通讯工具;其他用品等。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工作协调与互相配合的能力。
  各级指挥部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6.5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市畜牧兽医局应根据本预案和省农业厅制定的各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市不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应急工作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省农业厅备案。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奖惩
  8.3.1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3.2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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