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哈公积金规〔2020〕2号
- 公布日期:2020.03.14
- 施行日期:2020.03.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哈公积金规〔2020〕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效缓解单位和职工经济压力,经2020年3月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定,现就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缓缴2020年1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可以提出申请,缓缴2020年1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连续计算缴存时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公积金规〔2020〕1号)废止。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4日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