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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陇南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市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2.1.3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2.4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4.3卫生监督机构:
  3 疫情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
  3.2疫情预警
  4 疫情报告
  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4.3 报告内容
  4.4 网络直报
  5 应急响应
  5.1疫情报告
  5.2疫情评估
  5.3疫情信息监测和处理
  5.4流行病学调查
  5.5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5.6消毒处理
  5.7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5.8医疗救治
  5.8.1定点收治医院
  5.8.2诊治及出院标准
  5.8.3病情动态报告
  5.8.4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宣传保障
  6.4维稳保障
  7 附则
  7.1重大传染病疫情概念
  7.2预案解释、修订
  7.3预案的实施
  陇南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陇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疫情划分为Ⅰ级 (特别重大)、Ⅱ级 (重大)、Ⅲ级 (较大)、Ⅳ级 (一般)等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在内的多个地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市在内的多个地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市流行;
  5.国务院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
  Ⅱ级(重大疫情)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到其他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到其他市州;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国务院卫生计生委、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Ⅲ级(较大疫情)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一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武都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国务院卫生计生委、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Ⅳ级(一般疫情)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9例以下;
  3.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我市周边地区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紧急防控工作;我市或周边地区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的紧急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有效、减少损失;依靠科学、规范处置。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陇南市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市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日常工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和指挥处置工作。
  2.1.2市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市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研究部署全市重大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制定与组织实施各类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重大疫情应急工作,决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市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突发重特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制订和修订《陇南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教育局:协助做好全市教育系统重大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落实学校内重大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及时封锁指挥部指定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实行24小时网上监控,及时封堵、删除有关谣言和歪曲报道,并依法打击和处理谣言制造和传播者。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市处置重大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运送应急处理物资的车辆及时到位。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市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疫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市人社局:按相关政策做好参保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镇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市科技局:支持开展重大疫情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市旅游行业处置重大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涉外宾馆、饭店等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市处置重大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处置重大疫情所需物资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市财政局:确保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需的重大疫情防、控、治专项经费,筹集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经费。
  2.1.3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成立相应重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疫情防控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重大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对重大疫情和应急措施进行综合评估,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2.4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卫生局和上级疾控中心的要求,做好重大传染病日常监测与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市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指导各县区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2.4.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防治工作小组,健全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院内消毒等预防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定点收治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各县区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要成立专家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按时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必要时,做好病人转诊和会诊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医院、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3.疫情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重大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县区卫生部门要按照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县区卫生部门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向社会公布重大疫情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3.2疫情预警
  各县区卫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或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审定公布,必要时报告省政府审定公布。预警级别依据重大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疫情及其隐患。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指定的重大疫情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卫生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大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重大疫情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以电话、短信、书面专报三种形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疫情,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3 报告内容
  重大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展。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大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重大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重大疫情。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规定报告本级卫生部门。   5.应急响应
  5.1疫情报告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疫情报告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各县区卫生部门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向各县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5.2疫情评估
  各县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初步判定重大疫情的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5.3疫情信息监测和处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重大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对重大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5.4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必要时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支持,流调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流调信息要及时向收治病人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县区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县区卫生监督所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5.5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5.6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7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8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5.8.1定点收治医院
  市第一人民医院、各县区人民医院主要收治重大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重大疫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市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5.8.2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市的相关标准。
  5.8.3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要报县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当地政府和市卫生局;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5.8.4应急结束
  如重大疫情的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可以终止应急反应。符合特大和重大的传染病疫情报请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委报告。
  符合较大的传染病疫情报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符合一般的传染病疫情,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各自的预防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当重大疫情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疫情监测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物资供应、医疗救治等突发重大疫情处置分队。
  6.2物资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物资储备、调运和调剂余缺工作,畅通疫区物资供给渠道,严格执行急需物品供应流程,保障疫区居民食品和生活用品的正常供应。所有防治物资、人力、财力由指挥部统一调动。
  6.3宣传保障
  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重大疫情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公众开展重大传染病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重大疫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4维稳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恐慌,安定人心。党、政、军所有公职人员要坚守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拒绝调动、临阵逃脱等行为者要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7.附则
  7.1重大传染病疫情概念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7.2预案解释、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7.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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