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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慈善捐赠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慈善捐赠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民电发〔2020〕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民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履行民政部门职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现就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防控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在本地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勇于担当,认真履职,不辱使命,全力督促指导本地接收捐赠主体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做好慈善捐赠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深入本地接收慈善捐赠一线帮助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及时通过“慈善中国”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因疫情紧急,尚未及时办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的慈善组织,要按规定完善备案手续。要完善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管理机制和有效对接机制,规范流程,简化程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用最快速度将社会各界的爱心送到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决不允许捐赠款物积压。对2020年2月4日之前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全部拨付、分配到位;对新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在3天之内拨付、分配到位。要指导开展慈善募捐的单位和组织做好备案,建立明确的捐赠款物分配、使用台账和制度,做到随时有备可查。   三、加强工作力量。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本地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充分借助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物流公司的技术力量和物流渠道,提高捐赠款物登记管理和分配效率。   四、及时公开捐赠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聚焦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应对和正面宣传。要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要求,指导和督促接收社会捐赠主体(单位)至少每三天向社会公布一次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收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公开社会捐赠物资信息的,要通过电话、印发督办函、现场督促整改等方式加强督办,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追责。   五、加强管理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接受社会捐赠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社会定向和非定向捐赠情况掌握清楚,汇总发布。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慈善捐赠监督举报电话,安排工作人员在线接听,及时处理有关举报信息,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省民政厅和各市、州、省直管市民政局慈善捐赠监督举报电话已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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