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龙人社〔2020〕2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厦龙山海协作区经济事务局,各技工学校:
  根据龙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人员密集型活动 现阶段暂停举办现场招聘会,暂停开展职业技能集中培训、鉴定,暂停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暂停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暂停开展职称、技能等级考评,暂停开展继续教育集中培训。   二、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要充分运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积极会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线下招聘转向线上,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活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招聘。要及时归集发布企业岗位需求信息和用人单位开复工时间调整情况,动态更新岗位需求信息。全市企业、矿山、工地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区域的人员推迟年后复工时间,确保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返回龙岩上班,坚决防止疫情往我市扩散。   三、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 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e 仲裁”程序申请先行调解,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 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做好技工学校疫情防控对技工学校留校学生,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防控工作。针对离校学生,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发放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开学时间。春季学期开学前,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改善技工学校环境卫生条件。开学后,要密切关注师生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师生 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规范处置。   七、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根据上级部署,适时会同相关部门表扬奖励一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全市人社系统要加强协调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市、 区)人社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每日上午11时前将当日工作情况报市局办公室,遇重要情况应随时通报。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