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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自然资办〔2020〕39号)


各有关矿业权人:
  为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安排专人专线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受理。   二、如需办理自治区发证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可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审。为提高工作效率,送审前请按照桂国土资规〔2016〕8号、桂国土资规〔2017〕5号有关要求填报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为地形图等涉密资料,可对申请材料先采取“容缺受理”的办法,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对确实不能“容缺受理”的涉密申请资料,可实行预约办理,申请人应提前一天通过电话预约,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后,到约定地点递交材料。   三、疫情防控期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方式由会议评审改为函审(必要时可召集专家开会讨论研究),原复核会议同时改为书面复核。需现场核实调查的,矿业权人可先进行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疫情结束后优先快速安排。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报告修改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修改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联系电话:0771-5770446、5389196(办公室),电子邮箱:gxcpzx@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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