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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1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开展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把握好法律适用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休息休假、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仲裁时效等相关问题的解读与案件的处理,在确保疫情防控大局前提下,依法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有序平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遇有法律适用疑问,请及时与省厅联系沟通,确保法律适用口径的一致性。   二、调整好案件处理时间安排
  (一)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期,经仲裁委审查后可以准许。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应当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视为仲裁时效中止情形,从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再继续计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科学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尤其是集体争议类案件,要加强疏导,尽力避免人员过度聚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当事人协商后,顺延开庭时间。
  (三)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结案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顺延审限。
  (四)根据国务院所确定的春节假期调整部署以及本省各级政府所确定的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延迟复工方案等,全面排查春节前已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各环节时间节点,及时调整案件答辩、提交证据、开庭审理等时间,统筹考虑调整开庭时间或者开庭方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对于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的案件延期、超期,应及时做好审批、通知以及向当事人解释工作,确保案件处理有序进行,切实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   三、拓展案件处理方式
  为了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控疫情,各级调解仲裁机构要采取可行措施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聚集次数和人数,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疫情防控期间解决争议的首选与主要途径。当事人如有争议需要申请仲裁,优先通过江苏省调解服务平台或者各市已建立的“互联网+”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调解仲裁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不见面沟通的方式开展争议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因疫情防控对案件处理进度的影响。调解期间,仲裁时效中断。   四、严格做好疫情防范工作
  严格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办案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对办公、办案场所做到及时消杀毒,对接待窗口、候庭区、仲裁庭、调解室等人员密集或者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场所做好人员分流、个体防护等防范传染的工作。提高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与措施,切实做好办公、办案场所的安全工作。健全处置突发情况预案,发生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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