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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政发〔201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3月29日印发的《江华瑶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政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乡镇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预案管理
  7 附件
  7.1 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6〕29号)和《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旅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和职业危害,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华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县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乡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乡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乡镇总体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1 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县长、县人武部领导、县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县委办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是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当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见附件7.1。   2.4 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县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乡镇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各村组、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5 专家组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开展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工作,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有侧重、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通过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 、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和总结评估等主要功能,满足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 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在接报后 2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县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市主管部门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江华部队、武警,中央、省、市驻江华单位,毗邻县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启动县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县相关应急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县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3.2.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县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反恐处突、森林消防、林业生物灾害、动植物疫情、气象、地震、特种设备、环境监控、高速公路和水上搜救、市政公用事业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县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及时得到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作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县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通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 1 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强城市灾害数字仿真研究和公共安全应急决策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县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县教育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公务员培训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并结合实际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订,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1 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有关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经信委:协调铁路、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督促民营企业做好应急工作。协调推进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做好灾区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林地纠纷等应急工作。
  县水利局、县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县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肉、糖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校内学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接送学生校车的安全应急工作;负责恢复灾后的教学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
  县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国防科技工业军品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县房产局:负责危房拆除与处置的应急工作;负责危房的检测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各类应急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地震办:负责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县保险各公司:负责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电子政务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和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工作。
  县台办:负责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台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江华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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