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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3〕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财政审计局、教文卫体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强化协调联动,压实责任分工,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有序展开。   二、明确保障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省财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确定的医疗卫生领域省级分担比例负担。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70%。
  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情况及时预付救治资金,缓解运行压力,救治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政策执行期限及时做好相关资金清算工作。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协同做好感染患者认定和费用拨付结算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   四、准确把握医保支付范围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新增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在《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见附件2)。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维护,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略)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和调出药品(略)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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