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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就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就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3]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配合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防治工作,保证广大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就医,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及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简称“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控制“非典”传播被封闭隔离或改为专门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参保人员可另选择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三种特殊病”的临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期与原定点医疗机构连续计算。   二、已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因防治“非典”被迫中断治疗并办理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出院小结中注明原因,再次住院按中途转院处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需附诊断证明。   三、参保人员个人选择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防治“非典”不能就医的,可另选择1-2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申报结算。   四、为进一步做好患“非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及时审核结算,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其医疗费用时,除电子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上传外,其他材料: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需注明自费、自付部分是否已由参保人员垫付)可通过传真至有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合同医院因控制“非典”传播被封闭隔离或改为专门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时,享受人员可另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告知、妥善安排好其就医问题,并按规定报销临时合同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在防治“非典”期间涉及到就医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问题,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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