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821060044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成医保函〔2021〕109号
- 公布日期:2021.12.07
- 施行日期:2021.1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成医保函〔2021〕109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加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确保同城同价同待政策,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0号)文件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事宜,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除省管医疗机构)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