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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在抚州市公共场所实行电子通行证出行的公告

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在抚州市公共场所实行电子通行证出行的公告


各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方便群众在防疫期间出行更加安全高效,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实行电子通行证出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村组、学校、医院、企业、农贸市场、劳务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饮门店、药店、火车站(候车室)、汽车站(候车室)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辆等。   二、抚州所有在抚和来抚人员均须免费申领电子通行证。电子通行证可通过“抚州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菜单“健康登记”一栏中的子菜单“电子通行证”、或“抚州发布”微信公众号菜单“疫情防控”一栏中的子菜单“电子通行证”、或扫描电子通行证申领专用二维码、或运营商向全市用户发送短信通知中电子通行证申请链接地址来免费申领通行证。无智能手机的,可委托他人或工作人员免费申领电子通行证。   三、抚州市电子通行证实施“绿码、黄码、红码”三色动态管理:
  即显示绿码者,属于体温测量正常、身体无异常人员,市内公共场所亮码通行,如测温异常,则转为黄码;
  显示黄码者,属于14天内分别有湖北旅居史、与疫区人员有接触、自身有发热等症状人员,关注出行,经规定程序认定后,将转为绿码;
  显示红码者,属于确诊、疑似、医院留观人员、密切接触者、重和较重风险等级的村组(小区)人员,不得出行,经规定程序认定后,将转为黄码或绿码。   四、在防疫期间出入公共场所均须出示电子通行证。电子通行证实行一人一码,一码通行,一次登记,疫期有效,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电子通行证。代为申领的,凭上报电子通行证口令(每日动态更新)或本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验行。对拒不配合的,公共场所有权拒绝其出入。对强行出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类公共场所的责任单位、法人代表、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经营者),是实施电子通行证核验的主体责任单位(人),必须对出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电子通行证核验。按照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需要测量体温的,必须执行测量体温要求,并在电子通行证核验页面如实登记体温异常等情况。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类公共场所实行电子通行证出行工作负总责,并对开展电子通行证核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市市场监管、房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将各类公共场所核验电子通行证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电子通行证核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促进全面形成“凭证有序活动、无证寸步难行”的全民全方位疫情防控格局。   六、为确保电子通行证的时效性,防疫期间所有在抚人员遇发热、咳嗽、胸闷、乏力等异常情况,须及时上报。未如实填报个人健康信息,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本公告自2月18日12:00起实行,停用时间由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另行公告。
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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