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7日内除外)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地区内每人每天10元,统筹地区外每人每天20元。长期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的工伤职工在当地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标准按统筹地区内执行。
(二)交通住宿:工伤职工经批转到统筹地区外治疗工伤,乘坐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支付交通费。工伤职工在外住宿的,按规定天数和标准凭据支付,即3日内(含3日)按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支付。
以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及物价因素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4〕19号)的相关规定与新《条例》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