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20年2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总体部署及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安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制定如下意见: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当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责任
1.全面提升思想认识。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妥善审执涉疫情相关案件,切实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依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依法从严打击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3.依法保障经济平稳发展。发挥司法审判定分止争、矛盾化解、利益平衡、确立规则、行为指引的作用,通过审执工作保障经济平稳发展。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纠纷,帮促企业恢复良性运转。妥善审理金融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疫后经济建设。妥善化解劳动争议,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顺应产业发展趋势,依法保障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依法办理破产案件,运用清算、重整、和解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商事纠纷,为外商投资和外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4.依法提振营商环境。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领导,通过司法裁判、司法政策、制度创新等方式综合施策,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与疫情防控,强力推进网上立案无纸化、网上缴费电子票据、网上调解、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庭审等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法治体验,切实提升司法质量效率,确保市场主体有良好司法获得感,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5.依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疫情相关的涉人民群众权益问题,妥善审理医疗、教育、就业、旅游等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预防和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家庭内部情感、财产纠纷。推进诉讼活动“一网通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6.提倡善意文明司法。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在涉疫情相关案件办理中尽量采取对市场主体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讲究策略方法,为保障生产经营、促进发展留足必要空间,努力以最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经济发展效果。准确把握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纠纷边界,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强化对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保护。
7.发挥司法衡平作用。依法合理运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框架内衡平各方主体利益,确保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考虑疫情客观影响等因素,妥善审理疫情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坚持把释法说理贯穿审执全过程,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在审判活动中有效回应社会关于依法防治的相关诉求,倡导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坚持调判结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诉源治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纷,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调处纠纷,保障政府助力企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依法支持各级工商联、商会行业调解组织加强诉前调解,促进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解纷。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对应当判决的依法判决,力争判决一案、明确规则、教育一片。 发挥民商事审判执行职能,助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9.明确不可抗力认定规则。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根据疫情造成民事义务履行障碍的具体情况,坚持“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结合个案情况,注意考察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类型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相应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0.明确及时通知义务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认定。发生疫情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债务人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相对方请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债务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在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履行障碍具体情况,向相对方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据。
疫情发生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疫情期间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该义务的,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11.准确确定合同履行障碍导致的合同责任。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障碍的影响程度,准确确定与其相适应的合同责任。确因疫情导致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首先考虑促使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替代履行不能或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应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免除或部分免除当事人合同责任。
12.依法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案件。深入研判买卖合同、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旅游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培训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等的形成态势及法律问题,加强诉外调解与诉调对接。对进入审理程序的相关案件,结合疫情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具体影响程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则依法妥善处理。
13.依法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树立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权并重的裁判理念,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加强与人社部门、工会、劳动仲裁委的联动协作,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14.准确认定不同情形下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妥善处理延迟复工、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期间涉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准确认定不同情形下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5.依法保护企业融资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融资优惠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的企业融资、还贷的合法权益。
16.依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物品责任。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物品生产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防护物品销售者,因过错导致防护物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被侵权人请求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被侵权人请求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7.善意文明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建立疫情期间应急工作机制,“不见面”查控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避免未及时采取措施致财产转移、执行措施过期等重大执行事故发生。依托执行信息化成果,探索线上执行各项机制。妥善权衡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利益,对生产经营范围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减少司法活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防控,助推依法治理
1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各类防疫强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积压防疫物品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利用疫情虚假宣传、掺杂掺假制作防疫物品等欺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扰乱医疗秩序、毁损医疗机构财物、损害医疗人员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出现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等情形,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3.劳动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行政机关认定为应当视同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4.非医护及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行政机关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25.依法从严惩处。严格落实两高两部《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围绕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列举的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其他相关犯罪。严格控制对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加大对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充分运用“从业禁止”非刑罚处置措施,惩罚相关职业犯罪。
26.准确定罪量刑。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案件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27.公正高效审理。在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前提下,切实提高送达、庭审、宣判各环节工作效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信息化运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以视频方式进行讯问、庭审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8.实体程序并重。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依法指定辩护人,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通过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形成司法保障合力
29.建立依法防控法律问题研判机制。加强涉疫情法律问题前瞻调研,针对性提出审判指引与司法解决方案,及时向市委、最高人民法院报送,通过司法应对增强经济社会“免疫力”。深化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交流合作,加强依法防控与依法治理工作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良性互动。
30.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工商联、工会、各类行业协会等的常态化、制度化沟通,完善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强化三级法院联动,加强与其他省市法院协作,在信息共享、执行联动、纠纷化解等方面协同配合,解决疫情防控出现的跨地域法律问题。
31.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针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突出、共性、高发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做好法律风险提示,提升依法防控与依法治理水平。
32.健全法治宣传机制。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做好相关案件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开发布依法防控典型案例,增强社会依法防控意识。依托重庆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号,及时发布相关法律及司法信息,解析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中的法律问题。加大司法保护举措宣传力度,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