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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立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立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案工作职能,强化纠纷化解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最大程度地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精神,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望全市法院遵照执行。

  一、拓宽对外沟通渠道,有序开展立案工作
  1.加强诉讼引导。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和流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诉讼服务大厅继续关闭,除重大、紧急必须经过立案窗口处理的诉讼事宜外,其他业务原则上采取网络办公的方式予以办理。对此,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应用力度,积极引导诉讼参与人选择吉林法院网、吉林移动微法院平台等渠道办理网上立案、缴退诉讼费用等业务。
  2.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以就近选择任一法院或人民法庭,直接申请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
  3.如因诉讼时效等原因需要及时立案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采取邮寄的方式提交相关立案材料。
  4.对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应首先通过诉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并统一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办理。
  5.结合诉讼期间、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开展立案相关工作,保障诉讼当事人、涉诉企业等主体的诉讼权利。
  一是对“不可抗拒的事由”的把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本次新冠病毒引发肺炎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当事人无力克服、无法预防的法定事由,其与诉讼有关的期间,当事人可以在疫情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二是诉讼时效中止问题。诉讼参与人因感染确诊、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而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应依法顺延。   二、依法办理涉疫情期间,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
  1.对于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借贷纠纷等民事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办理。
  2.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的应急防控措施,妥善办理涉阻挠行政行为、违反防控措施、违反复工复产规定、涉疫情行政处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补偿等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批工作,依法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
  3.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快速审批立案机制
  一方面,对于散播谣言、抗拒管制、暴力伤医、偷抢防疫物资、哄抬物价、制假贩假等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刑事案件,要严格审查、优先立案,从速办理相关工作,做好与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全面协同、审慎处理。
  另一方面,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涉企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以及各类涉企侵权犯罪,如高利贷、套路贷、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等案件,审慎把握相关立案工作,保护好企业家的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三、保障涉企“绿色通道”平稳运行,多种举措确保企业良性发展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并重,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诉前调解机制的作用,努力在立案阶段将劳动争议化解,尽可能通过诉前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平衡双方利益。
  2.针对疫情期间企业不能及时复工生产导致合同延期违约等纠纷,妥善减低企业经营风险,拓宽双方资金周转渠道,积极化解矛盾,立案庭应及时提前介入,做好相关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对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引发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积极促进企业良性有序发展。
  3.继续开展“送法暖企”工作,加大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引导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进行沟通协商、采取调整薪资待遇、轮岗轮休等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充分运用诉调对接平台,联合市工商联等单位,为涉诉企业提供一站式线上调解服务。对新收各类涉企案件,符合条件的,全部导入诉调对接平台先行调解。引导涉诉企业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实质化解决纠纷。
  5.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优先调解,调解不成的,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办理缴费、保全等工作,在立案阶段加快节奏,提高立案效率,减轻企业诉累。
  6.疫情防控期间,对资金出现困难的企业,加大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司法调查研究
  要立足审判职能,结合疫情变化,加强对法律法规研究,预判可能出现的案件,加强分析研判,提前做好立案准备工作。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及集团诉讼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进行汇报,促进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的法院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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