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春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09.03.18
- 施行日期:2009.03.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春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春季是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及传染病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工作,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现就做好春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要高度重视防控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预防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和传染病流行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制,做好责任分解、考核、追究工作,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创造良好的卫生安全环境。 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中小学要落实每周1学时的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要将健康教育纳入选修或必修课。针对季节特点,利用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传染病传播途径及预防方法。向学生家长宣讲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预防知识及要求,请家长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时及时赴医就诊。 要加强检查督导工作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内食品商店的检查督导工作。主动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食品企业(包括餐饮、食品商店、食品加工点)、家庭小饭桌等的检查。对卫生安全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学校、托幼机构发生食品中毒和传染病疫情,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防疫和传染病防治机构报告。在传染病流行季节,要以年级、班级或宿舍为单位,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督促其立即到医院就诊。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