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湘人社发〔2020〕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要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疫情期间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要引导广大职工理解当前企业面临的困难,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与企业携手共渡难关。   二、加强政策指引,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用工指导服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作为,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劳动用工问题。要根据此次国家三方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延长假期、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稳定、劳动者工资待遇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政策指引,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分析研判,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矛盾。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风险监测,主动研究劳动关系运行中的新问题,并做好社会回应。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重点排摸本地区企业受影响情况和企业应对措施。要制定应急方案,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对发现的劳动关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1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