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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疫情期间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西参保的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28天内随诊、复查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含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由参保地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解决。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复查阳性的,按照确诊患者的补助政策执行。   二、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的随访、复查等工作,发现病情变化要及时给予治疗并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三、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有序开展。
  自本文印发之后,国家有新的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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