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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号)

  • 发文字号: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号
  • 公布日期:2022.12.08
  • 施行日期:2022.12.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现将保障群众正常就医工作通告如下:
  1.保障特殊群体就医。各社区在已对辖区内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以及血液透析、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等基础病较重人员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服务,建立患者、社区、医院相互畅通联系机制,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定点医院分类就医收治。   2.畅通群众就医渠道。确保群众外出看病就医渠道畅通,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和就医意愿自行就医。取消非绿码医院,所有医院均应接诊阳性感染者,普通门急诊就诊患者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新住院患者及陪员按医院规定要求执行。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推诿拒诊急危重症患者。医疗机构中出现阳性人员后,对所涉及诊室即消即开,确保日常诊疗服务。各医院要向社会公布就诊指南,方便群众查询就医。   3.方便群众日常购药。全市药店不得随意关停,务必正常运营。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对购药人员不再做实名登记。药监部门指导药店加大药品储备投放,及时满足市场需求。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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