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京人防发〔2020〕7号
- 公布日期:2020.02.06
- 施行日期:2020.0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0〕7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就人防工程使用费用减免、行政许可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收费
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免收疫情防控期间人防工程使用费,免收费的具体时长,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和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措施的时间,由各区人防办确定并向本区政府报备。 推行人防审批业务线上办理
推行人防审批业务“手机办、网上办、预约办”,建议人防工程使用人在线办理相关业务,既节约时间,也能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延长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延期业务的,可以延期至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使用单位应于疫情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