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4号——关于建立购买退烧(止咳)药品实名登记制的通告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4号)


  为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经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建立购买退烧(止咳)药品实名登记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居民群众凡在经开区辖区内各实体药店、网上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居住地、身份证号、家庭成员数、联系电话、用途(自用、备用或为他人购买)等,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二、区内各药店在销售(含网络销售)退烧(止咳)药品时,必须询问用药者有无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近期有无湖北旅居史,有无与来自或途经湖北等疫情高危地区人员接触史。对有症状且有湖北旅居史或与疫情高危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向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报告。   三、区内各药店应完整保存退烧(止咳)药品采购、销售、库存记录,确保销售流向、数据可追溯。   四、对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药店,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即日起施行,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后自行解除。请广大药店严格执行,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