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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国内进口松木流通环节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国内进口松木流通环节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林治发〔2022〕9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进口松木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国内进口松木流通环节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严落实进口松科植物进境规定。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10号公告,对从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进口的松木,必须经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等5个省份的进口松木指定口岸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对于从上述国家进口的松木及其制品未经指定口岸进境的,在我省范围内不允许流通调运。   二、从严落实进口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复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进口松木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工作,特别是对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国家进口的松木及其制品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全面进行检疫复检,确保进口松木及其制品不携带松材线虫和媒介昆虫。   三、从严落实进口松木及其制品企业的检疫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涉进口松木及其制品企业的检疫监管工作,及时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加工经营进口松木及其制品的企业建立进出库台账和个人登记备案管理档案,确保进货源头可溯、销售流向清楚。   四、从严查处进口松木及其制品的违规违法案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无证调运、本地疫木假冒进口松木等违规违法调运行为。一旦发现携带松材线虫和媒介昆虫的进口松木及其制品一律按照《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规定处理,涉及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国内进口松木流通环节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略)
陕西省林业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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