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秦政办〔2013〕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通知(冀办字〔2013〕69号)已发至各县区人民政府,望认真抓好落实。根据省通知和市领导要求,现就我市落实《条例》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规范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进程,也是各级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制依据和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站位全局,围绕 “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目标,以全力打造河北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增长极为契机,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和“保暑期、保安全、保稳定”的有力抓手,逐条对照,认真梳理,固强补弱,以“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政治敏感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条例》迅速、高标准地落实,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学习,广泛宣传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实际,围绕“学条例、讲条例、用条例”开展各类学习宣传活动。要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各级培训集中学和上下同步一起学,切实让《条例》从书本落实到自觉行动中,更好地指导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要营造人人讲《条例》的浓厚氛围,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司法部门要将《条例》列入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使大家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市行政学院要组织各县(区)将《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习研讨进修班学习内容中。公务员局在公务员培训中要增加《条例》的内容。   三、坚持求真务实,对照标准,督导检查
  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是我们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的关键,正确把握《条例》的中心思想和重要内容,才能更好地指导工作。《条例》在为我们提供法治依据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中提出的相关建设标准,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标准,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狠抓《条例》的落实工作。市政府将于年底前对照《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就《条例》贯彻落实和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
  附件: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2013年9月17日

  附件: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项目

考核内容

计分办法

应急管

理组织

机构建设

(8分)

机构设置

(1分)

1.县区未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未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扣1分)。

人员和物资

设施配备

(7分)

2.县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未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扣3分);

3.县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无专门办公场所(扣1分);

4.县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无办公、通信、交通设备(扣3分)。

预案体

系建设

(21分)

应急预案

体系建设

(8分)

5.县区未制定和发布总体应急预案(扣1分);

6.县区未根据辖区内风险隐患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扣2分);

7.县区有关部门未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扣1分);

8.乡镇、街道未根据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扣2分);

9.村、居未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扣1分);

10.《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略)未制定应急预案(扣1分)。

应急预案管理

(3分)

11.各类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备案;(扣1分);

12.乡镇、街道、村、居的应急预案未按要求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扣1分);

13.其他应急预案未按要求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扣1分)。

应急预案

演练制度

(10分)

14.县区未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扣6分,不再检查是否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开展综合性和专业性应急演练少于3次(每次扣2分);

15.乡镇未在年度内开展至少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扣2分);

16.突发事件易发地、多发地区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扣1分);

17.对应急演练资料(方案、脚本、影像)管理不善(扣1分);

应急

管理

工作

制度

建设

(7分)

会议制度

(4分)

18.县区年度内未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扣2分);

19.未制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要点、规划(扣2分)。

日常制度

(3分)

20.未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地部队和武警以及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扣2分);

21.未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扣1分)。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17分)

风险隐患排查

(7分)

22.县区未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风险评估(扣3分);

23.未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扣2分);

24.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未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备和向社会公布(扣2分)。

监测和预警

(5分)

25.县区未组织《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业、系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扣3分);

26.县区未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扣2分)。

信息报告工作

(5分)

27.县区未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和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扣1分);

28.县区未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报告制度(扣1分);

29.未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扣1分);

30.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扣1分);

31.县区未采取多种、有效、足以使发布对象知悉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扣1分)。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10分)

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

(5分)

32.县区未建立依托公安消防等机构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扣2分);

33.乡镇、街道未建立由基干民兵和其他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扣1分);

34.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扣1分);

35.县区未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扣1分)。

应急救援

装具配备

(3分)

36.县区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扣1分);

37.县区未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备)(最多扣2分)。

专家和技术人员(2分)

38.县区未设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扣1分);

39.县区未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扣1分)。

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平台及数据库 建设

(5分)

应急避难场所

(3分)

40.县区未统筹规划、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扣1分);

41.未在应急避难场所配套建设医疗卫生救护站点和应急供水、供电等设施(扣1分);

42.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不善(扣1分)。

应急平台和相关数据库建设(2分)

43.县区未建立应急平台和相关数据库,并将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扣2分)。

应急资

金保障 (5分)

应急管理

工作经费

(5分)

44.县区未将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扣3分);

45.应急管理经费未专款专用(扣2分)。

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 (10分)

宣传教育

(6分)

46.县区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和企事业单位未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扣3分);

47.县区未编制和印发2种以上应急相关宣传资料(扣2分);

48.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未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扣1分);

培训

(4分)

49.县区及其有关部门未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扣1分),未开展各类相关的应急培训(扣1分);

50.未将应急管理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学习研讨进修和公务员培训(扣1分);

51.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的知识培训和专门训练(扣1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事后恢复与重建 (8分)

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

(3分)

52.未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研判工作(扣1分);

53.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县区未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扣1分);

54.未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扣1分)。

事后恢复与重建(5分)

55.未及时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提前宣布结束,造成不良后果(扣1分);

56.未采取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治理、宣传疏导及心理干预等措施(扣1分);

57.未尽快组织恢复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工作、生产、生活、学习和社会秩序(扣1分);

58.未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扣2分)。

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及其它事项(9分)

 

59.县区应急办落实上级交办工作任务标准不高、不及时或未落实(扣2分);

60.未做好与相关部门、驻地军队、重点单位(企业)的信息沟通工作(扣2分);

61.县区未按时上报突发事件月报(扣2分);

62.县区每季度应急管理动态信息少于5条和年度信息少于20条(扣2分);

63.县区每年1月底前,未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或评估总结不详实(扣1分)。

其他

奖励

1.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文章(加3、2、1分);

2.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的表扬和奖励(加3、2、1分);

3.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人员)能覆盖到村居(加1分);

4.应急救援队伍横向覆盖到各个行业、系统(加1分),纵向覆盖至村居(加1分)。

备注

 

1.请各县区对照《条例》逐一进行梳理,先行开展自查活动。对各县区采取逐一检查的方式,对各县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村居采取抽查方式。

2.检查时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要现场查看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不听取汇报。

3.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需提供方案(应急演练需脚本)和影像资料。

4.应急处置为县区年度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评分的平均值。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