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发文字号:内医保发〔2020〕2号
- 公布日期:2020.02.29
- 施行日期:2020.0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主要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费不变。
(一)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含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减征。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安排。
(二)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且小于9个月(含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经办服务
各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基金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政府自行解决。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盟市,于3月15日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相关厅局备案。
(二)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