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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普府[2007]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1月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过对本区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与统筹,建立责任明确、指挥有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适应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4 总体情况
  1.4.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本区易突发公共事件特点
  本区是上海九个中心城区之一,位于市中心区的西北部,周边分别与闸北区、长宁区、静安区、嘉定区、宝山区等相邻,区域面积55.25平方公里位居上海中心城区第二位;户籍人口85.79万人,常住人口110.60万人,均居上海中心城区的第三位。下辖长风新村、曹杨新村、长寿路、甘泉路,石泉路、宜川路等6个街道和长征、桃浦、真如3个镇。
  本区是上海的陆上重要门户,位于上海三大轴线之一的沪宁轴线的起始段,区内沪宁、沪嘉二条高速公路和204、312两条国道,沪宁铁路横贯区境。内环、中环、外环线均穿越我区。上海60%的陆上运输经过本区,是上海联系西北方向省市、服务辐射长三角乃至全国的重要枢纽。
  区境内地势坦荡低平,水网密布,属感潮河网地区。源于太湖瓜泾口,全长125公里的吴凇江(苏州河),流经上海境内54公里,在我区长达15.36公里,岸线长21.5公里。且把本区分成南北两片。同时,本区又为上海市地面沉降的中心之一,地面沉降中心在江宁路至武宁路一带。最低地区在曹杨新村和长风新村2个街道接壤处,海拔在2.5米以下。由于地势低平,吴凇江(苏州河)水位较高且岸线长,加上防汛墙建造年代久,且标准低、结构差,每当汛期和吴凇江(苏州河)高潮,特别是大潮汛和台风暴雨同时侵袭之际,易造成吴凇江(苏州河)水高于地面和吴凇江(苏州河)水自排水口倒灌进而遭受水灾。
  区域内高楼林立,在长寿路、中山北路、真北路等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办楼群。大型商贸企业和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聚。同时,承担着全市70%的超市、卖场配送,物资流动极其频繁;尤其是重要经济、集贸、化工、煤气储罐等目标较多,且特征又较明显。一旦发生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事件,将对本区造成较大影响。   1.5 预案体系和适用范围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综合性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街道(镇)、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性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如防台防汛、地震、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病、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专项应急预案一般可由公安、建交委、卫生、安监、民防等职能部门协调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专业性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食品安全、供水、火灾、燃气等事故。),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处置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突发公共事件街道(镇)应急预案(区域性预案)。街道(镇)应急预案是各街道(镇)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街道(镇)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街道(镇)应急预案由街道(镇)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5)突发公共事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基础性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是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并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区县级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由各单位组织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活动性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 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成立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有关情况,组织实施特大、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审定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工作;指导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以及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2 办事机构
  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承担区政府总值班室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情况和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处置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工作;具体承担值守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预案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接受市应急办的业务指导,并及时报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2.1.3 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区级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1.4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平时主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普陀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卫生、安监、食药监、建委、地震、民防、房地、市容、城管、环保、质监等部门。)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公安、卫生、安监、食药监、建委、地震、民防、房地、市容、城管、环保、质监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区县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1 监测预报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本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区应急办、区应急联动中心、各街道(镇)要加强对监测预报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对发生在本区内外对本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进行迅速、正确、有效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涉及国家机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信息报告
  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镇)、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或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应急办。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民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后应迅速对信息进行研判,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
  区应急办要及时将接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上报区应急委,同时将有关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超出本区的态势,区应急委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毗邻区县应急委,并视响应等级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3.3 预警
  3.3.1 区分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方案
  区应急办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应急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和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新普陀报》、区有线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1 分级响应
  4.1.1 突发事件分级
  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有关方面的力量和公共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并规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针对上海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化地区特点,本市规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即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态,应充分考虑有效防范和应对的需求,作为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响应等级并加强情况报告。
  4.1.2 响应等级分级
  对应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本区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即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4.2 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委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全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并消除危险状态,全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镇)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 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要迅速上报市应急委,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区应急指挥部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市应急委及相关各区县的联系,接转指挥关系,协调各方力量。   4.4 指挥体系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后,应建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负责开设,必要时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和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担任(情况特殊时,由区领导确定指挥长),组成人员包括参与现场处置的各相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镇)领导,必要时可请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市、区应急委指示和相关预案,负责以下工作:
  (1)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现场指挥应急联动处置、组织协调各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组织治安、交通保障,调度、分配各方应急资源。
  (4)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5)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并通报有关机构。
  现场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区领导的决定,在事发地或附近安全地带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而明确。要部署相应力量,建立专门工作标识,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一经开设,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要根据指挥部部署,迅速赶赴指挥部参与运作。需要请部队支援时,由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完善街道(镇)及各相关职能部门通信联系网络,包括电话、传真等联络方式,确保畅通。平时区应急办利用政府系统网络及相关网络与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现场指挥部通过手机及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处置救援情况、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应急处置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6 新闻发布及媒体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区应急委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相关部门采访报道,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 环境卫生
  区卫生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部门事发地的消毒、防疫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监控。区市容局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   5.2 公用设施
  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设施受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   5.3 抚恤与补偿
  区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工作处置人员和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4 社会救助
  区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要求和相关程序,协助区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5 恢复重建
  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组织恢复、重建。   5.6 调查和总结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6.1 应急队伍
  区公安、民防、防汛、消防、医救、环保、城管、房地、安监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并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志愿者队伍。必要时,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委请求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   6.2 经费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日常运作和保障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区政府、街道(镇)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应急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 物资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经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存和紧急供应,区卫生局负责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设备的储存和紧急供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通过应急生产启动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6.4 医疗卫生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后,区卫生局负责协调120急救中心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抢救和院前急救,对需在本区域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的事件做总体组织和调度。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疾控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发生事件的个案调查、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并对所涉及的食品、环节及肛拭、呕吐物等人体样品进行采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 交通运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交警支队负责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 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持道路设施良好, 调集交通工具,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可紧急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施和相关设备。   6.6 治安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部门及街道(镇)负责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区公安分局要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应急物资、装备受损,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事发地街道(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6.7 人员防护
  区政府各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以“就近疏散、快速疏散、远离危险”为标准指定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标志牌。制定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全和有序转移或疏散。
  区建交委、经委、卫生、安监、民防等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应根据自身需要,配备足够且符合要求的现场救援抢险装备,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调度和使用。应急救援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8 通信保障
  平时依托和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现场指挥部在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区信息委负责建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信息系统应连接区应急办,确保信息共享、即时处置和及时反馈。   6.9 社会动员
  区民政局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加强对社会捐助活动的宣传,表彰社会捐助中的先进典型。   6.10 技术储备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区建交委、经委、卫生、安监、民防、公安分局等部门应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本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11 其他保障
  区建交委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区地震办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区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维护。区防汛办负责防汛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维护。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公布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灾电话等。宣传、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新普陀报》、有线电视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政府信息、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各街镇,以及区内各大、中、小学要普遍开展民防减灾教育。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配合抓好社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教育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应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防、处置、指挥的相关课程。各单位举办的干部培训班也要根据性质和需要开设相应课程。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 演习
  区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区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习,明确演习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并进行评估和总结。各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和专项演习。演习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 预案管理
  本区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应根据本预案及所担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委审定备案。
  针对法律法规变动、机构调整、技术水平提高等新情况和新问题,本预案应适时进行修订,报市应急委备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委备案。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由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电话:52813350或52564588转2232
  传真:52800747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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