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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降低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降低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20]8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团,各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现将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市燃气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降低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将上游气价降低释放的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2020年2月22日-3月31日,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6元,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从每立方米3.17元降低至2.71元;集中供热用气从每立方米2.88元降低至2.42元。自2020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进一步降低至每立方米2.52元;集中供热用气降低至每立方米2.23元。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的销售价格。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城市燃气管网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加强与上游生产经营企业的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严格执行我市天然气价格政策,耐心做好宣传解释,精密组织好价格结算和售气工作。   四、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可根据国家价格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尽快降低本区域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可参照上述价格政策执行。   五、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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