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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辽宁省交通厅等关于建立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辽宁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北民航管理局关于建立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72号)


各市卫生局、沈阳铁路局各直属车站、交通局、检疫局、省内各民航机场: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蔓延,根据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关于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81号)精神,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加强有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共同决定建立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由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防治工作、疫情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措施制定和实施中的协调。
  各部门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联动协调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防控措施,共同协防,有效控制传染病境外输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做好全省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信息分析汇总及疫情通报,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沈阳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在疫情发生时,对疫情调查处理和病原微生物样本的运送提供有关支持。
  (三)省交通厅协助省卫生厅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交通通行的有关支持。
  (四)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助省卫生厅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重大疫情发生时,为样本的运送提供条件。
  (六)各部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建立并完善疫情通报和报告制度、健康告知制度、旅客健康巡查制度、传染病病人交接制度、传染病定点医疗制度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对各部门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二、建立协调小组例会制度
  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会议。会议内容是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均可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提议并组织召开临时协调会议。
  每次例会(或临时会议)前,各方提出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三、建立疫情通报和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疫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应当及时向当地的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省卫生厅及时向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通报重大传染病疫情。各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系统内卫生主管机构和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按质检、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境外疫情以及相应的对策。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报告时,应在12小时内通报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中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也应在12小时内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通工具上发生疫情时,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各系统内逐级上报外,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四、实行健康告知制度
  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前往疫区的人员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可提供预防性治疗药物及预防接种;对来自或经过传染病疫区并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或医学检查做出初步判断后,告知其尽快到相应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应主动向医生报告其旅行史等,以便及时得到诊治和控制传染病传播。   五、建立旅客健康巡查制度
  传染病流行期间,在往返境外疫区和驶离国内疫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上,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建立旅客健康异常情况登记制度。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巡查旅客健康状况;发现旅客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的病人,交通工具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到达地或始发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同时,登记患者及其随行人员姓名、家庭住址等,并提供给前来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检疫人员。
  旅客办理登车、船、机手续时,交通站点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健康宣传和旅行健康通报;如旅客报告自身健康异常,应立即通知检疫部门或卫生部门进行检查;检疫部门或卫生部门认为存在传染病传播可能的,应劝阻其登乘交通工具,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六、建立传染病人交接制度
  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在交通工具上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以及在车船上采取通风等措施,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登记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并在前方指定的停靠点将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乘务员名单,移交前来接收的医疗卫生单位。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到达地或始发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等移交前来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检疫人员。
  接到交通工具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报告后,机场、车站、港口要及时与医疗卫生单位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交接工作。医疗卫生单位要提前到达机场、车站、港口,配备必要的设备、药品,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和完善有关口岸传染病病人的交接、诊疗、流调、信息反馈等协作机制,当接到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报告发现或在入境检疫、查验中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及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上述病人的交接等工作。
  病人交接后,交通工具需继续前行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交通工具出发前,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并向乘务员告知有关事项。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需继续前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卫生处理单位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七、建立传染病定点医疗制度
  机场、车站、港口要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实行就地隔离和观察。没有隔离条件的,机场、车站、港口要积极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病人转移机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场、车站、港口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观察场所,并与机场、车站、港口建立快速转移通道,确保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的及时隔离,保证旅客的健康和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
  机场、车站、港口所在地的卫生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系统内卫生机构的工作,必要时给予技术、设备、人员、诊断、治疗等方面的支持。机场、车站、港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运机场、车站、港口隔离和观察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八、建立专家资源共享制度
  省卫生厅将根据传染病防治的不同领域,在省传染病防治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铁道、交通、检验检疫和民航部门的专家,共同组成各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讨论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组织各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预测,共同研究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形成工作建议报五厅局。互派专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联合开展调研、咨询和督查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五厅局每年将组织对全省传染病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联合下发通报,进一步促进全省各地防病工作措施的落实。
  附件: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
  王天宇   辽宁省卫生厅厅长助理
  赵 毅   沈阳铁路局副局长
  葛 方   辽宁省交通厅副厅长
  崔茂森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李书文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
  闫大伟   辽宁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田崇阳   辽宁省卫生厅应急办主任
  宋文舸   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周 健   沈阳铁路局卫生处处长
  于德水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李建洲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处长
  吴德彦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卫生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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