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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关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20〕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州中心支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坚守疫情阻击战阵地“一线”,为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持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基层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管理,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层疫情防控,将物业服务纳入社区防控体系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城市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社区疫情防控体系。
  (二)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公安等部门,联合推动建立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组成的社区防疫共同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三)各地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情况,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选派一定数量工作人员,参加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新冠疫情防控卫生员”等培训,取得合格证,负责服务区域(小区、楼栋)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各地要对阻碍防疫工作、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   二、统筹调度防疫物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防疫需求
  (五)各地要加大本地防疫物资的统筹调度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小区)防疫物资缺乏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防疫物资供应。
  (六)对服务确诊病例、门岗、消毒和有害垃圾清理等感染风险较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一线人员,优先调度配备防护、消杀等物资,保障防疫基本条件,降低疫情扩散风险。   三、加大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奖补等政策支持力度
  (七)各地应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等已出台文件的落实,支持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八)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九)各地在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时,可依法加大预付款比例。
  (十)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享受低成本贷款和贴息等有关金融扶持政策。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将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及部门表彰及奖励范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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