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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社〔2021〕64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工集团、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管理局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要求,自2021年2月6日起(截止时间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新冠疫苗接种实施居民免费。在受种者知情且自愿的前提下,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负担,财政对医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前期重点人群接种,由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费用保障。为支持各地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财政补助工作的重要性
  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科学分析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有利阻断病毒传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的重要举措。各地财政、医保、卫健部门和行业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促进医保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   二、明确财政对医保基金的补助办法及分担机制
  财政部门按照经卫健、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实际接种疫苗费用的30%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市县,省级财政将按照“三保”责任机制,予以兜底保障。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社保基金决算数为准),可在报经省财政、省医保部门批准后提高财政补助比例,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待遇支付。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机制
  省级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医保基金开展疫苗免费接种的补助资金,通过“体制结算——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安排下达,在规定的疫苗接种期间,每半年与市(地)、县(市)财政据实结算一次,市(地)、县(市)财政可结合实际,统筹用于对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结算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初审环节
  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分别汇总本级2021年2月6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和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的接种信息并进行审核;同级医保部门及时对同时段医保基金应结算疫苗及接种费用进行确认并审核;同级财政部门牵头初审工作,及时汇总审核同时段财政补助情况,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于2021年7月5日、2022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将经三部门审核后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初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地接种信息、疫苗价格、疫苗及接种费用支出数据、医保基金支出和结余情况、地方财政补助情况、分市县或统筹区明细数据等,下同)上报所属市(地)卫生健康、医保、财政部门。
  (二)复审环节
  各市(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上报的接种信息进行复核;市级医保部门及时对同时段医保基金应结算疫苗及接种费用进行确认并审核;市级财政部门牵头复审工作,及时汇总审核同时段本级及所属县(市)财政补助情况,会同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于2021年7月10日、2022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经三部门审核后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复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包括本级和所属市县)汇总后上报省级卫生健康、医保、财政部门。
  (三)终审环节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各市(地)汇总上报的接种信息进行复核;省级医保部门负责及时对同时段各地汇总上报的医保基金应结算疫苗及接种费用进行确认并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终审工作,及时汇总审核同时段全省财政补助情况,并会同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经三部门审核后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审核意见及各地上报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汇总上报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四、有关要求
  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既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又确保疫苗及接种费用正常支付。省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医保部门对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督导。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可先行预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初审(复审)后的结算申请表、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并根据各自职责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接种人次数、疫苗及接种费用总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医保部门负责医保基金支付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和医保基金结余的真实性、准确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XXX市(地)县(市)XXX年X月X日-X月X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

  附件:
  xxx市(地)县(市)XXX年X月X日-X月X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卫生健康部门(公章): 医保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填报单位接种人次数 (人次)疫苗费用总额 (万元)接种费用总额 (万元)医保基金应支出金额(万元)财政应补助金额 (万元)本次申请中央 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备注
⑷=⑵+⑶⑸=⑷*30%⑹=⑸×中央 财政补助比例(40%)
XXX各市(地)县(市)       
所属县(市)       
        
        
        
        
        
        
财政部XXX监管局       

  监管局(公章):
  注:1.接种人次数为疾控部门提供的经审核的XXX年X月X日-X月X日期间本市(地)县(市)接种单位实际接种人次数。
  2.疫苗费用总额=∑(实际每批次疫苗接种人次数×每批次疫苗价格)。其中,每剂次灭活疫苗价格不超过国家医保局议定的价格,其他技术路线的疫苗人均费用不高于灭活疫苗。
  3.接种费用总额=∑(新冠疫苗单剂接种费用×对应的接种人次数)。其中,每剂次接种费用不超过10元(含注射器)。
  4.财政应补助金额=∑(医保基金应支出金额×财政补助比例)。
  5.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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