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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临检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了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对核酸采样检测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为做好区内信息库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库的组织管理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并于1月26日前上报主管部门及联系人信息采集表(附件1)至自治区临检中心邮箱,由自治区临检中心负责开通账户,实现实时查阅、统计分析功能,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辖区内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及时调用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做好信息支撑。
  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责任部门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核酸采样检测人员信息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目前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员默认为国家临检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平台”的管理员,如医疗卫生机构在注册时未能在单位列表中查询到本单位,需填写信息采集表(附件2)向“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的市级管理员申请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平台”中增加上报机构名称。
  自治区临检中心确定管理员,负责区内人员信息的复核等工作。   二、明确人员范围和工作流程
  (一)人员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第三方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采集、检测工作的医务人员,均应当纳入信息库管理。
  (二)工作流程。核酸采样检测人员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网站(www.nccl.org.cn)“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完成个人信息录入。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员初步审核后,提交自治区临检中心对已录入的人员信息或资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信息库内确认生成人员信息。   三、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管理
  (一)录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各医疗卫生机 构组织本机构的采样检测人员完成首次信息录入。自2021年2月11日起,各医疗卫生机构新增的采样检测人员应当于到岗1周内进行信息录入。
  (二)信息更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员应当根据本机构采样检测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退休等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库内人员状态。自治区临检中心及时做好复核确认。
  (三)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治区临检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信息库管理,提高采样检测人员信息录入质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障数据安全。
  (四)信息库的具体操作使用说明请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网站(https://www.nccl.org.cn/showMeetDetail?code=09&id=174)查询。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联系自治区临检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黄雄、何毅;0771-2186557。
  邮箱:gxccl@126.com。
  附件:1.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及联系人信息采集表
  2.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平台账号信息采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
  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及联系人信息采集表

设区市

区县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级别

联系人

固定电话

联系电话

邮箱

南宁市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xx区xx路xx号

市级

张三

0771-2536521

15078781218

nnswfw@126.com

 

 

 

 

 

李四

0771-2536522

15078781218

nnswfw@127.com

百色市

田林县

田林县卫生健康局

田林县xx路xx号

县级

王五

0776-3215642

15078781218

tlxwjw@163.com

 

 

 

 

 

赵六

0776-3215643

15078781218

tlxwjw@164.com

 

 

 

 

 

 

 

 

 

 

 

 

 

 

 

 

 

 


  注:此表由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收集,并于2021年1月26日前上报至自治区临检中心邮箱。暂时先开通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权限,县级权限开放待通知。
  附件2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平台账号信息采集表

设区市

区县

机构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机构职能

南宁市

上林县

XX乡镇卫生院

110101000111

甲某某/易某某

13059459988/13059459999

采样机构

 

 

 

 

 

 

 

 

 

 

 

 

 

 


  注:此表由尚未注册开通国家临检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平台”账号的核酸检测或采样机构填写,上报至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后由市级管理员开通账号,或由市级管理员增设县级管理员后由县级管理员导入开通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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