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1目的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养殖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经费、人员、物资、设备和技术的应急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全面动员,及时反应。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研和培训,为重大动物疫病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需要,成立桓仁满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财政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县监察局副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县工商局副局长、县农业银行副行长组成。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2.1.2.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2.1.2.2审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各项预案,分析、研究、判断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制定防治工作有关政策,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1.2.3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重大事项。
2.2部门职责
2.2.1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2.2.1.1指挥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2.1.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2.1.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2.2.1.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染疫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2.2.1.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2.2.1.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2.2.1.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2.2.1.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2.1.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2.1.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2.1.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2.2计划部门
负责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2.3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紧急动物防疫储备金和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2.2.4交通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2.2.5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有关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进出路口的堵卡等工作。
2.2.6监察部门
负责对有关部门及人员的监督监察。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2.2.7工商部门
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从疫区调进有关动物产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搞好有关动物产品市场督查、检查。
2.2.8卫生部门
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对疫区接触病员的人员隔离和救治,协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疫区、疫点的消毒和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2.9宣传部门
负责《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各级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决策、措施的宣传,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搞好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等信息报道工作。
2.2.10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动物产品及加工品的质量检验检测。
2.2.11 其他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3.1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3.1.1报警办法
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征兆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重大动物疫病信息。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区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防治和隔离,全力控制疫病范围扩大和灾情蔓延。
3.1.2接警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警后,立即组织查明疫情,判定疫情可能的灾种、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指挥展开防治工作。同时报县委、县政府。
3.1.3一般响应程序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迅速查明疫情,确认疫情类型、等级、规模,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当需要启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工作时,应迅速依次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按照指挥部命令展开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视情况进入基本指挥所或开设现场指挥所,召开指挥部会议和专家会议,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应急行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把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3.1.4指挥机构和预案的应急响应
3.1.4.1一级疫情的应急行动,请求省政府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指挥。
3.1.4.2二级疫情的应急行动,请求市、省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实施指挥。
3.1.4.3三级疫情的应急行动,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实施指挥或请求市、省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实施指挥,并启动县级预案。
3.2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3.2.1动物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3.2.1.1现场临床诊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动物口蹄疫症状的可确认疑似病例。
3.2.1.2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动物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牲畜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3.2.1.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动物口蹄疫疫情,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公布。
3.2.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3.2.2.1省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2.2.2初步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2.2.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或省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做病毒分离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3.3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
3.3.1口蹄疫疫情分级
3.3.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 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14天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 短期内与其他数省的疫情共同呈多发态势;
?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3.3.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 本省行政区域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 本省行政区域有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 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二级疫情的。
3.3.1.3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3.3.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3.3.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 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3.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 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
? 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的县连片发生疫情;
? 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3.3.2.3在1个行政区域内有1个疫点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4.1控制措施
4.1.1口蹄疫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动物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动物口蹄疫疫情扩散。
4.1.1.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1.1.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将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发病动物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区域划为疫区。
? 将距离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1.1.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 封锁疫点。
? 扑杀所有的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 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运输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1.1.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 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 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 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1.1.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 开展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4.1.1.6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1.1.7疫情档案
各级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4.1.1.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4.1.1.3、4.1.1.4、4.1.1.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1.2禽流感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1.2.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4.1.2.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 将病禽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病禽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区域划为疫区。
? 将距离区周边5公里区域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1.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 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物、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运输工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
4.1.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 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 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 被污染的物品、用具、运输工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1.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 对所有易感禽(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 对禽(鸽)类实行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4.1.2.6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1.2.7处理记录
疫情发生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应急处理过程,存档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2.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4.1.2.3、4.1.2.4、4.1.2.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应急状态的解除
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各有关部门按突出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向社会公布。
5.1.3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死难者尸体。
5.1.4卫生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1.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1.6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褒奖有功人员由各有关部门通过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上报县政府批准,进行表彰。
5.2社会救助
5.2.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建立突出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5.2.3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5.2.4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
5.3保险
5.3.1鼓励事业单位、国家机构、其它社会团体和居民积极参加突发事件保险。
5.3.2保险机构根据社会突发事件特点,逐步设立和扩展保队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4调查和总结
5.4.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参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4.2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抄送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1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6.1.1防护用品:连体防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胶靴、防护鞋套等。
6.1.2免疫、监测器材;一次性注射器、注射器、针头、试管等。
6.1.3消毒药品器材:消毒机、消毒药等。
6.1.4封锁、扑杀物资;高强度塑料袋、封闭运输车、封闭设施和设备等。
6.2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疫区动物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受威胁区的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
6.3技术保障
6.3.1县实验室必须符合《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的规定;
6.3.2免疫、检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6.4疫情处置队伍保障
6.4.1根据需要,请调省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对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6.4.2要成立动物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动物口蹄疫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扑杀技术方案和建议。
6.4.3县级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政府和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县级预备队由本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6.4.4县级政府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预案应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8.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他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8.2制定与解释部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8.3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