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关于广西水运行业企业在疫情期间经营的行为规范告知书
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关于广西水运行业企业在疫情期间经营的行为规范告知书
为了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根据广西律师行业党委、广西律师协会关于防控疫情、积极作为服务民生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及广西地方政府为防控疫情临时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就广西水运行业企业的船东、货主和港口经营人在疫情期间经营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告知提示如下:
船东的行为规范
(一)船员管理
1.在满足船员最低配员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免费为船员配备防控疫情的必需品,例如口罩、消毒液等物资、清洁水等。
2.严格执行202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限制船员在挂靠港口下船。如果工作需要必须下船,应当通过船舶代理人与靠泊港海事局等相关的部门协调,得到防控部门的批准后方可下船。
(二)物资供应管理
1.配备充足的船员生活用品,如果需要补给,应当要求船舶代理人负责送上船;
2.船舶所需的物料、燃油和淡水等要有长远计划,充足供给,避免挂靠港口的燃料供应等单位无人上班而导致补给不能。
(三)运输合同的履行
如果因疫情影响,需要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下列规定: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承运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依据交通部的《通知》精神,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
2.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水运合同的解除或变更有三种处理方式:(1)在货物发运前(船舶开航前),如果双方一致认为可以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运输合同;(2)货物发运后(船舶开航后),承托双方均不能解除运输合同,只能协商变更卸货港;(3)因自然灾害或政府命令,承运人可以在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船舶代理人的行为规范
(一)告知义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港口地政府可能发布临时的命令,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转,船舶代理人必须及时向船东(被代理人)告知。如果因为告知迟延,导致船舶被挂靠港政府滞留,船舶代理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并赔偿船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协助履行的义务
交通部的《通知》明令禁止船员下船,故原本应由船员完成的工作,需改由船舶代理人完成。此时,船舶代理人的工作量即使超出了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船舶代理人也不得以代理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代替船员完成必要的工作事项。 港口经营人的行为规范
(一)不得以检疫隔离为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
根据交通部的《通知》,港口经营人不得随意要求船舶在锚地隔离14天后,再进港装卸货。正确的方法是快速消毒,正常装卸货。
(二)禁止对船舶采取燃油和淡水停供的措施,应当正常经营。 货主的行为规范
(一)逾期交货的处理
国家已因疫情防控而延长了春节假期,相关工厂也因人工不足而导致无法按时交货的情况。货主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可以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公告处理,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二)救灾物资的承运
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系救灾物资,应当向港口经营人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救灾物资证明。根据法律对救灾物资的特别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在港口收费方面进行相应减免。
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
2020年2月5日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