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呼工信字〔2020〕12号)


各旗、县、区工信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审局: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推动我市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相关企业实施新建扩建和技改升级项目,提高产能,提升质量,壮大规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8〕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20〕1号),现就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疫情所需防护用品、医疗器械、药品、消杀用品、生活重要必需品生产企业及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实施新建、扩建、技改提升产能项目,或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独立法人,无失信记录,合法经营且从事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活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
  (二)企业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调配,主动参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项目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能提供项目备案手续,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项目是2019年12月31日后开始实施,2020年2月29日前基本完成,3月10日前形成实际产能。   三、申报程序
  (一)旗县区工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并经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按时将相关材料联合行文上报工信局、财政局。
  (二)自治区工信、财政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支持计划。   四、申报材料
  (一)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复文件,申请文件(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二)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
  (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旗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等工作,联合上报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财政局。单独行文和越级上报不予受理。请于2020年2月26日前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二)申报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负责人;二是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联合行文)、旗县区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汇编(纸质及光盘)。
  (三)申报材料汇编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正反印刷并装订成册,报告封面侧边(书脊)处标明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相关附件资料必须以扫描图片方式一并置入本项目申请报告中,字迹及公章清晰。
  (四)未能完整提供上述材料的项目,按无效项目处理。申报材料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表格请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通知”栏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下载。
  (五)申报材料(纸质材料4份、光盘4份)报呼和浩特市工信局投资规划科。各旗县区财政局将本旗县区各类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2份、光盘2份)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工业交通科。
  (六)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投资规划科  迟 涛 0471-4606345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工业交通科  郑劲松 0471-6956624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装备消费品科 秦 岭 0471-4606216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原材料工业科 杨利清 0471-4606216
  附件:1.承诺书(模板)
  2.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材料
  2020年2月2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