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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庁、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统一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保待遇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庁、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统一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保待遇政策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0〕21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3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全省执行统一的新冠肺炎临时性医保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政策
  (一)患者费用。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不区分患者基本医保参保险种,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综合保障支付比例为80%,疑似患者为75%,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诊患者经定点救治医院门(急)诊治疗转为住院的,其门(急)诊治疗费用,可合并为住院费用按住院待遇支付。疑似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或定点发热门诊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待遇政策支付,在定点救治医院转为住院的,可合并为住院费用按住院待遇支付。
  (二)隔离医学观察医疗费用。省人民政府1月24日启动一级响应后,《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类防控操作指南》(黔府办发电〔2020〕80号)规定的重点对象人员,因隔离医学观 察在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或定点发热门诊发生的核酸检测和 胸部CT检查(X线计算机体层平扫,财务编码210300001 )费用,统一执行临时医疗服务价格:核酸检测每次65元(不含核 酸检测试剂);胸部CT检查省、市级医疗机构收费最高限价每次175元,县级医疗机构收费最高限价每次为120元;现行价格低于临时最高限价的,按现行价格执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4号)要求,上述费用不区分隔离人员基本医保参保险种,全额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三)出院患者集中医学观察医疗费用。按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院患者跟踪管理服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93号)要求,对出院患者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医疗费用,按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四)返岗返工人员检测检查费用。我省返岗返工人员需要做核酸检测和胸部CT检查的,其检测检查费用参照医学观察医疗费用标准执行,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
  为优化费用结算流程,上述住院、门(急)诊和医学观察医疗费用,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不计入当年该患者医保待遇期内医疗费用的累计额。   二、就医管理
  (五)分级诊疗。新冠肺炎相关患者发生的住院、门诊和医学观察等医疗费用,医保支付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执行本通知 规定的统一政策。
  (六)异地就医。我省参保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 视为在本统筹地区就医,不调减支付比例,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的,待疫情结束后,按国家医保局要求办理。如国家医保局未统一规定支付比例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政策执行。   三、经办服务
  (七)费用清算。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提供患者和隔离人员名单,严格执行“先记账,后清算”的规定,确保医疗机构及时收治患者。疫情结束后,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及时与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费用结算,本统筹区参保患者由各自统 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费用清算,异地就医的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费用清算,并做好台账管理。涉及省外异地就医的,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清算。
  (八)其他。本通知相关事项,仅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适用, 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庁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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