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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及该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特别是针对医护人员、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五、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六、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七、重点疫情地区来德人员不遵守居家隔离有关规定,参与、组织聚集聚会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后果严重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三、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四、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五、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德州市公安局
德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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