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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省驻郴单位和中省在郴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省驻郴单位和中省在郴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0〕108号)


中省驻郴各单位、在郴各企业:
  为全面掌握我市突发事件信息,进一步提高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损失,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97号)等法律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中省驻郴单位、在郴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符合《郴州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涉及中省驻郴各单位、在郴各企业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省驻郴各单位、在郴各企业均应在1.5小时内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如情况紧急,可先口头汇报,随后再以书面形式将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各级政府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中省驻郴各单位、在郴各企业向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2368000,传真:2368100,电子邮箱:czszfzbs@163.com。   三、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中省驻郴单位、在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报送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抓信息报送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建议省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五月十日

  郴州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

  凡发生下列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大江大河干流决口、小(二)型以上水库溃决及可能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2.保护5000亩以上农田或城镇的重要堤垸、水库溃决或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
  3.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因江河洪水受淹。
  4.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⑴死亡3人以上;
  ⑵倒塌房屋25间以上;
  ⑶农作物受灾面积100亩以上;
  ⑷农作物绝收面积50亩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⑹造成交通主干道或大面积通信、供水、电力中断。
  5.发生严重干旱,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500亩以上。
  6.其他影响较大的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等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市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市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干线、国省道、高速公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各种害虫大面积成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存在飞迁危害趋势的重大蝗虫虫情。
  (六)森林火灾
  1.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25公顷以上、起火地点为重要景区景点或经过重要景区景点等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2.一次死亡或失踪2人以上的矿山事故。
  3.一次死亡或失踪2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
  4.一次死亡2人或死伤5人以上,或者居民受灾25户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5.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6.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7.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8.公共场所或群体性活动一次死伤2人以上的事故。
  9.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过程中泄漏、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居民取水水源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甲类传染病的鼠疫病例和霍乱暴发流行,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2.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3.重大医源性感染和与医疗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
  (二)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疫情,或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各类非法组党、结社活动情况及其动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其他组织煽动闹事、较大规模聚集等非法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1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10人但情节严重的;
  ⑵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人员公开练功;
  ⑶“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赴省上访、串联闹事;
  ⑷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150份以上,书刊50册以上,光盘5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50盒以上;
  ⑸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
  ⑹利用互联网大面积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⑺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⑼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有打砸抢烧等行为的。
  4.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⑴有到郴州市市直机关(30人以上)、长沙(25人以上)、北京(5人以上)上访可能的;
  ⑵参与人数在25人以上的;
  ⑶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参与人员10人以上的;
  ⑷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6.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教、罢运、静坐等事件。
  7.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8.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动用50名以上警力或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催泪弹、高压水枪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9.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事)件或因不依法行政或执法不公以及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严重阻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11.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12.因农民负担过重或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的农民死亡事件。
  13.军地、军警、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3.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市失踪或突然死亡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较大范围内发生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情况。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六)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1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5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突发事件虽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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