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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应急〔2020〕38号)


各区(新区、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应急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应急厅〔2020〕4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相关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到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由市、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相关企业可在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各相关企业要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提前做好安全评价、制度修订、设施设备维护、人员资质延期等行政许可准备工作,并做好与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统筹,提供更加细致的指导服务工作,确保该类企业不因疫情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问题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督促企业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出现疫情蔓延,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关于新行政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办理
  鉴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核发涉及现场核查等环节,为减少人员聚集,建议企业在疫情结束后再提出新的许可证核发申请。
  凡涉及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特事特办,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给予办理。   三、鼓励其他类型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不见面审批
  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变更,以及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即来即办类行政审批事项,鼓励优先使用邮寄、网上呈报等方式,实行不见面审批,无需到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如选择现场办理,请办理人员佩戴好口罩,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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