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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相关处室、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财政在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职能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厅相关处室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将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经费保障、财政补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严格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安全合规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和厅相关处室单位要细化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措施,疫情期间以非现场监管方式为主,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方式,重点关注与疫情相关的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确保资金用在实处。疫情结束后,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适时对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开展现场监管,对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省财政厅受理疫情防控财政资金举报方式为厅门户网站的厅长信箱或ahxjkjb@163.com信箱。   三、强化责任,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和厅相关处室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工作职责以及预算部门对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使用的工作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疫情防控资金工作台账,统筹做好资金调度、垫付,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及“三保”支出需求。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略)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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