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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朝政发〔201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经朝阳区应急委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并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本区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区再创“三个新优势”、推进“四个走在全市前列”与“新四区”建设的工作目标,高度重视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以及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社区、村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抓好面向全区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朝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朝政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0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 朝阳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朝阳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1.7 朝阳区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2.3 专项指挥部机构与职责
  2.4 基层应急机构与职责
  2.5 组织体系框架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分级响应
  4.2 现场指挥部
  4.3 基本响应
  4.4 扩大响应
  4.5 社会动员
  4.6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
  6.2 信息报告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4 信息报送要求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通信保障
  7.2 人员防护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物资保障
  7.8 资金保障
  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 气象服务保障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7.12 法制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2 预案管理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10  附件
  10.1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0.2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1 朝阳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朝阳区位于首都的东部,是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业态共存的极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大区,是首都建设现代国际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1.1.2 朝阳区作为首都的城市功能拓展区,被赋予了“国际交往的重要窗口、中国与世界经济联系的重要节点、对外服务业发达地区、现代体育文化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功能定位。区域内集中了北京60%的星级宾馆,70%以上的国际投资性公司和地区总部,80%左右的驻京国际组织、国际商会和行业协会,90%的外国驻京新闻媒体;区域内现有奥运场馆、工人体育场、国际会议中心、国贸中心等大批国家级运动场馆、文化设施和会展设施。
  1.1.3 结合“新四区”建设目标以及“平安朝阳”建设要求,制定符合朝阳区特点的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增强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朝阳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朝阳区突发事件的现状。朝阳区区域内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4分类43种,详见下表:
  表1:朝阳区突发事件分类一览表
  1.2.2 朝阳区突发事件的特点
  朝阳区作为首都的发展大区,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集聚,经济、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火灾事故等事故灾害频发,各种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以及其他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
  危害程度严重。朝阳区城市要素高度集聚,损失的放大效应突出。突发事件往往会对城市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冲击。
  处置难度大。朝阳区有众多的驻区中央、市属单位和部队,以及境外驻区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 大风、暴雨、冰雪(雹)、浓雾、沙尘暴、强降雨和雷电等气象灾害以及破坏性地震,仍将是朝阳区的主要自然灾害。城市路桥事故、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交通安全、环境污染、信息安全等,仍将是朝阳区的主要事故灾难。重大群体性事件、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朝阳区公共安全的需要出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继承奥运财富,巩固奥运成果,总结国庆60周年应急保障经验,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区的应急管理能力。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城市安全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基础工作,增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加强全区各级突发事件组织机构建设,提高区应急指挥中心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 通过编制预案,有效整合现有的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信息资源,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指挥体系;
  ● 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建立分工明晰、责任明确、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构建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坚持属地管理,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
  1.4.2 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为依据。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朝阳区内、应由朝阳区政府处置及配合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区应急委调度相关单位或街道(地区)办事处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应急委调度相关单位、有关街道(地区)办事处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市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应对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应急委统一调度多方力量联合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应急委处置应对的紧急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委、市政府处置的紧急事件。   1.7 朝阳区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由区、街道(地区)办事处两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群体性活动应急预案6类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和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制定各类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区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应急预案中,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加以细化。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朝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委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开展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区应急委领导成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区委政法委书记担任;
  委员由分管突发事件的区政府领导、区委宣传部、武装部、公安朝阳分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担任;
  区应急委总协调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组成人员由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3 区应急委工作职责
  ● 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 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 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驻区中央、市属单位和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 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2.2.1 朝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挂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牌子。
  2.2.2 区应急办工作职责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区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理需由本区处理的突发事件,并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工作。
  2.2.3 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平台(128所)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部机构与职责
  2.3.1 区应急委设13个专项指挥部,分别是: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等。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本区本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负责具体指挥本区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进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工作;
  ●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信息办;
  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安朝阳分局;
  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市容委;
  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朝阳交通支队;
  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督局;
  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防局;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朝阳消防支队;
  2.3.4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处置工作。   2.4 基层应急机构与职责
  2.4.1 街道(地区)办事处、重点地区机构与职责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和CBD等重点地区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参与、指挥、协调或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本区域内的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本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理和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
  2.4.2 基层应急机构与职责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 组织体系框架
  图1: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1 监测
  3.1.1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在强化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托紧急报警服务、非紧急救助服务和城市运行监测3个平台,建立风险综合监测网络和社会监测网络。
  3.1.4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结合风险隐患固有属性和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对原有风险监测结果进行动态更新。   3.2 预警
  3.2.1 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等级、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 预警级别
  (1)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本区域内预警级别划分按照北京市标准执行,北京市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以先行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市级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市级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发布和解除。
  (2)本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发布本区域内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相关单位备案。
  (3)本区域内蓝色、黄色预警,由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本区域内橙色、红色预警由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办分别报请区应急委主管领导或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发布和解除。
  (4)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本区域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应在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相关单位,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市应急办。
  (5)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预警响应
  (1)发布本区域内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等。
  (2)发布本区域内橙色、红色预警后,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市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立即转发预警信息,在采取本区域内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6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本区域内预警的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或街道(地区)办事处、CBD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7 本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区应急办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全过程预警。
  3.3.3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要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灾害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1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主责部门报请区应急委,协调处置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和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报请市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区应急委做好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并报请市应急委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区委、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并报请市应急委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2 现场指挥部
  4.2.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根据事件处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办公室)、专业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管理组、交通管理组、群众服务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外事协调组、事故调查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2 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2.3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2.4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2.5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2.6 待市相关部门到场后,现场指挥部将先期处置等情况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并配合市现场指挥部继续完成处置工作。区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各相关部门,主要任务转移到群众服务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设置情况,对口参与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3 基本响应
  4.3.1 先期处置
  (1)街道(地区)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事发地社区、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应急办报告等。
  4.3.2 处置措施
  ●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卫生防疫等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3)在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配合市专业部门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动员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必要时提供避难场所;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等;
  (12)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并由公安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扩大响应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应急委已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或进入紧急状态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区委、区政府统一调度全区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集全区之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 社会动员
  4.5.1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5.2 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社会办、区农委统筹全区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报请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4.6 应急结束
  4.6.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或由区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4.6.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6.4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办。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结束后,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环卫部门、事发地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气象部门应做好气象灾情评估、收集工作及救灾期间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工作;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事发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基层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区民政局牵头,负责统筹区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2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并公布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5.2.3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2.4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5 卫生部门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 参加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应根据需要办理相应的保险。   5.4 调查评估
  5.4.1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区应急委组织开展。
  5.4.3 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4 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区应急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5.4.5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1 信息监测
  6.1.1 本区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搜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
  6.1.2 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研判;通过召开值守应急月通报会或应急信息刊物,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
  6.1.3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员队伍,及时搜集、汇总、分析、处理本系统、本辖区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搜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苗头性、行动性等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方针,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和相关单位。
  6.1.4 区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6.2 信息报告
  6.2.1 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并通报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的信息,各单位要及时核实补充完善信息内容,及时按报送程序和形式向区应急办补充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6.2.2 区应急办接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后,应迅速与有关单位核实信息,按有关程序和流程向区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在报区应急办的同时,应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单位报告。
  6.2.3 突发事件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办应向市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区外办。
  6.2.4 区应急办通过《值班信息》等刊物、朝阳区值守应急综合信息管理与决策系统和区政务内网,反映各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6.3.2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区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办的同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区委宣传部配合市委宣传部发布。   6.4 信息报送要求
  6.4.1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6.4.2 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事件性质、责任主体、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6.4.3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原则上应通过朝阳区值守应急综合信息管理与决策系统和政务内网报送,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传真报送,并通过电话确认。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送,再通过网络或传真报送。
  6.4.4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4.5 由区信息办协助做好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7.1 指挥通信保障
  7.1.1 区应急办、区信息办组织规划,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配合,建立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7.1.2 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配合,建立完善朝阳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1.3 区信息办、公安朝阳分局负责整合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7.1.4 区信息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朝阳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7.1.5 区信息办牵头,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市、区电子政务平台和800兆无线政务专网为核心,整合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区、街道(地区)办事处、社区(村)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 人员防护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综合应急队伍组建。区政府依托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区参与外省(区、市)、其他区县和国际救援行动。
  7.3.2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者确立至少1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使用机制。
  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7.3.3 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随时准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在第一时间减少灾害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7.4 交通保障
  7.4.1 由朝阳交通支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7.4.2 突发事件发生后,朝阳交通支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市政市容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桥梁、涵洞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用和征用其它部门及社会单位的交通设施装备。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市急救中心(120)和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999),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统筹全区医疗机构开展后续救治工作;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5.2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卫生局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5.3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6 治安保障
  7.6.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朝阳分局、街道(地区)办事处、派出所、社区(村)负责治安保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通行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6.2 由公安朝阳分局负责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工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社区(村),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 物资保障
  7.7.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7.7.2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农委、工商朝阳分局、区质监局、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7.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7.4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区应急办审核,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市有关部门、其他区县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
  7.7.5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有关部门、部队、其他区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7.7.6 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7.8 资金保障
  7.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区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7.8.2 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区应急办报经区政府批准,动用政府预备费以应对突发事件。
  7.8.3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7.8.4 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资金的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8.5 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应对突发事件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与评估。
  7.8.6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公众责任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9.1 区应急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7.9.2 由市规划委朝阳分局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编制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北京市城市规划体系。区地震、园林、市政、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7.9.3 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规定,设置标志牌。
  7.9.4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正常。区政府给予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
  7.9.5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7.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开展本区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气象局要及时掌握灾害性天气发生动态,向区应急办提供事件发生地或附近天气情况,并尽快对该地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研究确定应对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意见。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区科委负责,依托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进行配备。   7.12 法制保障
  7.12.1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采取相应措施。
  7.12.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及善后阶段,区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7.12.3 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8.1 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民防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2 培训
  8.2.1 区属机关工作人员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8.2.2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各街道(地区)办事处、驻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及技能培训。
  团区委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其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协作能力。   8.3 应急演练
  8.3.1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8.3.2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负责本领域、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和一次专项应急演练;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
  8.3.3 应急演练应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政府预备费: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的预备费用,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
  相关单位:指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协作部门和保障部门)和与本区突发事件应对有关的、列为区应急委成员的相关单位。
  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是指北京商务中心区(CBD)、奥林匹克公园、电子城功能区、温榆河功能区、定福庄产业区、垡头产业区、东坝航空商务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应急人员与公众,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单项应急演练:由单一的应急机构针对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中涉及自身职责而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在一个部门内,针对某一个特定环节或功能的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由多个应急机构参与并共同针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而开展的应急演练。在一个或多个部门内,针对多个环节或功能进行检验,并特别注重检验不同部门之间、条与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起草与制定
  本预案由朝阳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9.2.2 预案审查、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审定。
  9.2.3 应急预案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9.2.4 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应急办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9.2.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9.3.1 区应急委定期对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9.3.2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3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朝阳区以及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10.1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略)   10.2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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